4.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有什么區別?

答: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后,應當就近實行火葬。在土葬改革區內,死者生前遺囑或者家屬要求火化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,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。每5年調整一次。

5.國家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有哪些?

答:在火葬區,對回、維吾爾、哈薩克、柯爾克孜、烏孜別克、塔吉克、塔塔爾、撒拉、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予尊重,不強迫實行火葬。

6.辦理喪事活動應遵守哪些規定?

答: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影響公共衛生,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。嚴格控制使用明火,禁止在喪事活動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;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、擺放花圈、搭設靈棚或拋撒、焚燒祭祀品。

7.銷售喪葬用品有哪些規定?

答:單位和個人生產、銷售喪葬用品,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、申領營業執照。禁止制造、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。

8.醫院太平間能否開展殯儀活動?

答:醫院太平間不得對外承包給私人業主經營,禁止醫療機構太平間開展有償殯葬服務、銷售喪葬用品。

(稿件源于甘肅文明網,未完待續)

責任編輯:王麗麗